| 第一条 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开放,为从事病原微生物和生物安全研究的科研人员提供科研场所及课题经费。鼓励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倡创新、求实、开放、交流的学术风气。 第二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立项原则: 1.围绕学术委员会所确定的实验室研究方向,面向国内外高层次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 2.重点资助面向学科前沿、强化学科交叉、拓展研究领域、服务国家和军队建设的项目; 3.院外人员申请优先,适当向青年科技人员倾斜。 第三条 开放基金申请者应是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的国内外科技人员。 第四条 开放基金的申请应符合实验室当年发布的开放基金申请通告,其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开放基金的资助范围。申请者应得到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获准资助的课题研究人员应在本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五条 开放基金由实验室组织申报和专家评审,由学术委员会审批确定。 第六条 开放基金课题申请程序: 1.实验室每年8月份发布下一年度开放基金项目指南,并开始受理申请。申请者需填写《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申请书》一式四份,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10月31日。 2.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申请时,不需要推荐;其他科技人员申请时,需二名高级职称科技人员推荐。 3.实验室主任组织3位专家进行初评,并提出评审意见。 4.由学术委员会按照“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审查,确定项目和资助经费。 5.被资助人员向实验室提交课题实施计划,办公室协助安排实验室工作条件。 第七条 开放基金课题管理 1.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负责人每年向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提交一次课题进展报告。管理委员会对报告审查后提出评审意见。 2.实验室主任应经常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发现研究计划不能实现时,有权调整、中止或取消该项目,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 3.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或推迟计划,应征得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4.课题结束后,应于三个月内结题,并向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提交课题档案材料。 第八条 开放基金经费管理 1.开放基金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给。 2.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项目于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的下列各项费用: 1)研究工作需要的材料费、小型配套设备购置费、仪器租用费、测试费、加工费以及水、电、气消耗费等; 2)调研、资料复印与学术交流费; 3)客座研究人员来室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津贴、交通及住宿费用; 4)研究人员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与基金课题有关的并标注“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资助”的学术论文版面费。 3.开放基金项目经费可跨年度使用,项目结束或终止时所余经费留实验室公用。 第九条 开放基金项目成果管理 1.资助项目结束时,应向实验室提交总结报告及有关研究成果和原始资料复印件(发表学术论文和著作,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和其它资料,并提供目录清单),由实验室统一归档。 2.研究中购置的设备或装置等归实验室所有。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共有。 3.基金资助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均应标注“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基金课题所取得的成果和专利,归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按贡献大小决定排名次序。 4.自带课题和经费者,必须在研究成果及论文中注明“本研究成果在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军事医学科学院)完成”字样。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 |



